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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优才计划”移居香港后,一定要在香港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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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与“投资移居”一样,都要求获得批准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在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七年后,并且在符合《入境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即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那么,上述条文所指的“连续通常居住”是什么意思呢?从字面上看,“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与“必须只能居住于香港”有着截然不同的意思,这意味着申请人是可以离港的。的确,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所要求的“通常居住”,是指申请人应以在香港生活为中心,但是对于在申请者在香港居留的时间长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这样的灵活性事实上给予了申请者一定的自由。

那么,获得了“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批准,但在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七年时间内,又有不在香港居留的行为的话,需要注意什么呢?只有明确香港入境处对于“通常居住”的审核标准,才能有助于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中顺利续签,直到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便不再受居留限制。

香港入境处在审核“通常居住”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者不在香港的原因

二、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

三、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包括配偶及子女)

四、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五、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六、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根据以上的审核因素,申请者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的续签中可视情况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明,让香港入境处信服自己确实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1、子女在港就读证明(成绩单、学生手册等)

2、惯性住所的通讯住址(自购、租赁或亲友住址皆可)

3、在港购买车辆、上牌及香港驾照证明

4、香港手机在香港电话网络的入网证明

5、公用单据(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等)

6、金融机构单据(银行月结单等)

7、香港信用卡及按时还款记录证明

8、在港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9、社群服务(慈善集团、商会、私人会籍等)

10、香港公司委派雇员于外地工作的相关证明

11、聘请专业人士证明(家庭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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